民事訴訟舉證格式是什麼樣的
民事訴訟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類訴訟案件,很多人都曾經歷過民事訴訟案件,任何案件都需要舉證,民事訴訟案件也不例外,需要進行舉證,法律是嚴格的,需要大家按照嚴格的民事訴訟舉證格式進行舉證工作,確保民事訴訟案件的順利完成,但是什麼樣的格式是符合要求的,接下來小編就詳細給大家說說具體的格式。
一、民事訴訟舉證格式是什麼樣的
1、按照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問題的格式列表。
2、據是用以證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觀事實 。
證據具有 法定性 客觀性和相關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民事訴訟舉證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章規定
1、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3、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三、為什麼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從而在立法上明確了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當被告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時,則由被告承擔敗訴的後果。原告方並不因為舉不出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而敗訴,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具有特定性,是一種單方責任。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確立直接源於《行政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其背後蘊含著深厚的法理基礎:
第一,被告負舉證責任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應有內涵。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不僅要依據實體法,而且要依據程式法,即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式。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式的一個最基本規則是“先取證,後裁決”,即行政機關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充分收集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對照法律作出裁決。因此,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被訴至法院時,應當能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合法性。這是被告承擔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基礎。
第二,被告比原告具有舉證優勢。在行政程式中,行政機關處於主動地位,一般情況下,依其單方面意思表示即能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由於行政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同,原告無法或者很難收集到證據,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難以保全;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原告甚至幾乎沒有舉證能力。相對於原告而言,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條件的行政機關則具有更優越、更現實、更充分的舉證能力。因此,從舉證難易方面來考慮,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公允、合理。
第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理在行政訴訟領域的特殊體現。從形式上來看,原告似乎處於主張者的位置,它主張的是某一特定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但從事物的內在規定性來看,“違法性”是對“合法性”的否定。合法性屬於積極事實,違法性屬於消極事實。積極事實是肯定自身而否定外在的一切事實,範圍較小,容易記明;消極事實是否定自身而肯定外在的一切事實,範圍較大,難以證明。從公平原則和揭示案件事實真相的理想要求的角度出發,立法者通常規定,對於一物兩面的事實,由主張積極事實的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把行政訴訟程式和先前的行政程式聯絡起來看,提出積極事實,主張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的正是作出該行為的被告行政機關,被告行政機關當然應該提出證據負責證明其主張的成立。
第四,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有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和行政導向方面的意義。從法律設定舉證責任的目的來看,主要是為了解決當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法院應當如何作出裁判的問題,即解決這種真偽不明狀態引起的不利訴訟結果的歸屬問題。當真實真偽不明時,訴訟不能就此無限期拖延下去,法院仍然需要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判。
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僅是一種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認識活動,更是一種選擇和實現法律價值的過程。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即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出發,擺在立法者面前的唯一合理的選擇是設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推定原則: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至法院時,法律推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除非行政機關能夠反證推翻推定事實(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當行政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而使該案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法院只能判決行政機關承擔敗訴的後果。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有利於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使其嚴格遵守“先取證,後裁決”的程式規則,以充分實現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正確的格式也是民事訴訟舉證的需要,格式錯誤有可能導致舉證失敗,比較舉證涉及到法律,法律永遠都是嚴謹的,不容一點不合規的存在,這也是確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確保當事人雙方都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確保能夠給大家一個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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