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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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涉外民事糾紛的時候,自然也就要按照涉外的規定來進行處理。但此時畢竟是在我國境內對這樣的案件進行處理,自然原則上也是要遵循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才行。而在涉外民事糾紛的管轄上面也存在一些原則,那到底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有哪些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許可權或者資格,是一種國際民事管轄權。與國內民事管轄權不同,涉外民事管轄權中的有些依據如國籍,是國內管轄權所沒有的,同時,涉外管轄權意味著一國法院可能適用外國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訴訟管轄的原則有以下三項: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絡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應有管轄權。所謂實際聯絡,是指訴訟主體、客體、內容中某方面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實的聯絡。
(2)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在涉外訴訟中,不論當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都可約定管轄法院,這也是國際上所承認的一項原則,即協議管理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維護司法管轄原則是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的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是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爭議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需要按中國有關法律解決的訴訟,不能由外國法院管轄,只能由中國人民法院管轄。
二、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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