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蔘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與區域管轄;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
1、級別管轄與區域管轄
劃分這類管轄的標準在於:確定管轄法院是在上下級之間的許可權分工還是同級而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許可權分工。
(1)級別管轄。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級別管轄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對中級法院管轄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舉式”,如海關案件、專利權案件等。
級別管轄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法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原則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2)區域管轄。它要確定的是,一個行政案件應當由哪一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其標準是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物與法院轄區的關係。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
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規定的標準直接確定的訴訟管轄,而裁定管轄,則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訴訟管轄。裁定管轄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
研究這種分類的意義是:其一,法定管轄是管轄的一般原則與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轄是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例外或補充形式。其二,法定管轄可以被法院的行為(移送、轉移、指定)所改變,而裁定管轄則不可以被法定管轄所調整。
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
這種劃分是按照有管轄權的法院數量確定的。共同管轄,就是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由於兩個以上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就給當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選擇的空間,而單一管轄則是隻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沒有自由選擇餘地。
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見,基層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管轄權。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高階人民法院直接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只是極少數,大多數是被放置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這是由高階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決定的。由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只是其主要任務之一。至於哪些行政案件屬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則由高階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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