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許可權或者資格,是一種國際民事管轄權。與國內民事管轄權不同,涉外民事管轄權中的有些依據如國籍,是國內管轄權所沒有的,同時,涉外管轄權意味著一國法院可能適用外國法。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是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它往往與維護國家主權相關。由於對同一涉外民事案件由不同的國家法院管轄和審理,所適用的法律不同,判決結果也有很大的出入。當事人為了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往往都願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的法院管轄,各國往往也希望擴大自己的管轄權。
不過,近年來,由於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強,貿易保護主義被打破,國際經濟關係出現了互惠合作、平和禮讓、解決糾紛趨於和平、非對抗性以及低成本等態勢,表現在國際法律上,就是近年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組織擬訂有關管轄權的公約時,已出現了限制“長臂管轄”的趨勢,甚至將可扣押財產之地、合同簽訂地等連線點也在考慮限制的範圍內。由於我國與國際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已經融入國際社會,所以,也應當在不損害國家主權和本國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對管轄問題作出靈活的處理。一方面,我國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行使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國際間管轄權衝突的協調,既達到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的目的,又要與外國司法機關平等協商減少管轄衝突,達到維護當事人正當利益、促進國際貿易和交流的目的。
我國十分重視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和審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確立了對涉外商事案件集中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實現公正、有效地審理涉外民事案件。
二、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以減少衝突為目的的管轄權國際協調、便利管轄法院審理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一)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主張以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地域聯絡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基於領土主權的原則,對其所屬國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為具有管轄許可權。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雙方當事人與法院國的地域上的聯絡包括:當事人的住所、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等作為對法院管轄權具有決定意義的連線點。美國、德國、奧地利和北歐國家都是以此作為確定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確認了屬地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引起的訴訟,凡該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絡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如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國,都屬於與訴訟有實際的聯絡,上述地點即是與法院所在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
(二)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主張以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聯絡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對本國國民有管轄許可權。屬人原則側重於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標準。在法國和義大利等拉丁法系國家,當事人國籍則對法院管轄權有決定作用。如法國法規定,在涉及合同債務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國國民,由法國法院管轄;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則一般都排除法國法院的管轄權。不過,義大利法規定,外國人相互之間的訴訟,原則上並不排除義大利法院的管轄權。
(三)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原則主張一國法院對與其本國利益有密切聯絡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排除其他國家對該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對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的突出表現。
(四)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原則是指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確定內國或者國外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協議管轄原則是目前國際民事訴訟中普遍採用的一項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也確認了協議管轄原則。
對涉及到國外的訴訟進行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我國內外的相關法院,要按照當事人的意願來進行,法院會認真對待有關涉外的訴訟案件,保障了當事人權益也能給外國人好印象,促進我國向國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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