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是不是商事案件?
一、訴前財產保全是不是商事案件?
1、訴前財產保全不一定是商事案件,如果案件由《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商事單行法調整,則就有可能屬於商事案件。
2、商事案件的基本宗旨與保護意識不同商法以規定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己任。商法則側重於保護商事主體的營利,即以法律制度規範為營利動機的商事行為。市場的發展瞬息萬變,交易的快速與安全是商事主體達到營利目的必要條件,因而商事審理一保障交易的快捷與安全為基本宗旨。
3、提出財產保全請求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一般要審查下列條件:
1、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4、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之前,或者也可以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時候提出保全請求。但不管是什時候提出,都需要拿出證明財產確實有被損害的現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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