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管轄是哪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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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管轄是哪個法院
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2、採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管轄: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原則上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這裡需要注意: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與案件的管轄不同。此時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管轄權並實際採取了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此係特殊規定。
(2)申請人起訴也並非只能向採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選擇權。
(3)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對因訴前財產保全而取得管轄權的限制。
3、當事人申請財產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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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怎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於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儲存。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顧名思義也就是在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就先申請保全對方的財產,以免之後出現隱瞞、轉移財產的情況,導致案件無法執行。我國法院眾多,一般是向什麼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呢?結合有關規定,通常是向需要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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