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抗辯舉證責任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舉證責任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確定,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的,侵權人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法院審查後發現訴訟時效卻已到期的,受理後駁回權利人的相關訴訟請求,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侵權人申請抗辯的,法院應予受理,但侵權人沒有主動提出抗辯的,法院不得提醒侵權人也不能擅自以訴訟時效過期為由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效力如何
(一)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效力是具有兩個層面的複合結構,第一個層面是訴訟時效發生的直接後果,義務人取得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即訴訟時效抗辯權,對於權利人而言,債權並不產生任何影響,債權仍是完全債權。由此可見,訴訟時效抗辯權之要旨,並非在於消滅權利本身、剝奪 權利人之權利,而是在於給予義務人一保護手段。第二個層面是訴訟時效抗辯權主張的效果,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權利的請求權被阻卻,義務免於履行。
(二)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私權利,是否行使屬於抗辯權人自由行為的範疇,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不能主動適用時效抗辯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三)一項被提出時效抗辯的權利仍可作為抗辯其他權利的基礎。如前所述,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後果為義務人阻卻權利人的請求,免除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並不消滅權利本身。因而,即使權利被義務人主張時效抗辯權,權利仍然存在並可以作為抗辯其他權利的基礎。《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一項被提出時效抗辯的權利仍可作為抗辯其他權利的基礎”,這也是當前的國際共識。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時候可能對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並不是特別的理解,這主要指的就是行為存在著訴訟時效方面已經經過,所以被告是可以提出抗辯的,但是對於法院來說的話,是不能夠主動的適用租賃事項規定不能夠由此來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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