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訴訟時效抗辯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哪些情形下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有哪些?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四、訴訟時效屆滿還能起訴嗎?
起訴和訴訟時效無關,起訴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六、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被告方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原因一般都是因為訴訟時效屆滿,訴訟時效屆滿對原告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原告不能證明有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終止的相關事由,那人民法院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時效屆滿後,被告方是可以不履行相關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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