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和受理有什麼區別?
一、民事訴訟立案與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範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二、民事訴訟立案和受理的條件
(一)民事訴訟立案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間接受本案影響的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物件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型別:
(1)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者法律事實
(2)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
(3)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的訴訟。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有其許可權和分工,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應當審查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民事訴訟受理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其中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即不能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或者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關於民事訴訟立案和受理的概念及條件的區分,小編為您總結在此。首先大家需要明確的是民事訴訟受理並不一定立案,但民事訴訟立案則必須受理在先。同時,民事訴訟立案和受理二者之間需要的條件也各不相同,那麼在進行民事訴訟時大家就需要多加註意對二者的區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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