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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責任火災辯護詞由誰書寫?

一、消防責任火災辯護詞由誰書寫?

消防責任火災辯護詞由誰書寫?

辯護詞是委託律師書寫的,具體的內容如下:

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

2、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

(1)第一,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第二,向法庭講明辯護髮言的根據。第三,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第二,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第三,從情理方面進行辯護。

前言: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列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問題上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船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二、辯護人的權利是什麼?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和會見同通訊權。

3、調查取證權。

4、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7、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8、代理申訴權。

9、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0、拒絕辯護權。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消防責任火災的辯護詞由律師書寫,辯護人擁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在庭審階段有詢問證人的權利,經被告人的同意,辯護人還有提出上訴的權利,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