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能否移送上級法院管轄?
一、下級能否移送上級法院管轄?
下級法院,是可以移送上級法院管轄的。上級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而由上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同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應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上級檢察院、由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七條 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九條 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二、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不管是上級移送下級管轄,還是下級移送上級管轄都是可以的,但必須符合的條件是具備相關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如果沒有管轄權的話,是不可以進行移送管轄的。具體的處理方法應當由雙方法院就有關犯罪事實情況進行認定並移交,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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