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場對民事訴訟開庭後的影響大嗎?
在現實的生活中如果公安機關和相關法律部門不能做出合理的解決的情況下,我們只有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處理。但往往被告人想要躲避法律的制裁而選擇不出庭,那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如被告不到場對民事訴訟開庭後的影響大嗎,為你做詳細的解答。
如果在開庭時,一方當事人未到庭的,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並經承辦法官允許的,則可由法院另外擇期開庭。
2、如果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則法院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當事人不在場有著較詳細的解釋。如當事人或被告有正當理由、臨時申請回避等理由法院予以延期開庭處理。但被告如接到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做去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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