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管轄和移送管轄會發生在同一個案件之中嗎?
一、應訴管轄和移送管轄會發生在同一個案件之中嗎?
應訴管轄和移送管轄不會發生在同一個案件之中,應訴管轄本來就是無權管轄,被告人未應訴或者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當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民事訴訟法管轄法院的不同情況
1、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一般地域管轄權的例外:
(一)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來說,若是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糾紛案件之後,在通知案件的被告後,其並沒有對此法院管轄此案件提出異議,此時就會發生應訴管轄權,法院也不用將案件進行移送了。對於有異議的情形,此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就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將此案件進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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