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和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不能決然的說就沒有錯誤的,這種錯誤的裁定結果是需要通過對整個案件的再審來糾正的。民事訴訟當中的再審實際上就意味著申訴的,現在看來,啟動申訴程式的民事糾紛非常的少,所以平時人們也不會太過於去關注民事再審申請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再審申請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修訂後,申請再審期限改為六個月。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兩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我們對於二審下達的裁定結果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再審的,另外大家要知道再審的條件非常的嚴格,我們不能就是心裡面對二審的判決結果非常的不認同,但是不收集任何證據想要啟動再審程式是絕對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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