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請再審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申請再審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申請再審的規定是當事人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當中的規定申請再審的,
申訴事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再審的啟動方式是什麼?
法院決定再審
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實踐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對申訴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對於刑事型別的案件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申請再審的條件,通常狀況之下都是因為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之前的認定事實是錯誤的,或者是之前審理的程式,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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