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後起訴之日怎麼算?
一、移送管轄後起訴之日怎麼算?
移送管轄後起訴之日是以天為單位進行計算的,不管是法院還是檢察院,在受理案件前,都會先核實一下是否自己有管轄權,只要受理了案件,若是被告不提出管轄權的異議,那麼該司法機關,是不會將案件進行移送的。
二、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三、移送管轄的例外:
(1)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
(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3)根據管轄權恆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四、如何規範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法院應嚴把立案關,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讓起訴人補充、完善後再立案。對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經工作仍達不到法院立案條件的,以及本院無管轄權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時,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和釋明工作。
其次,儘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規範,從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規範化管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規範應涵蓋的內容:
(1)移送案件的時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時,應將原案卷材料裝訂成冊後再移送。
(3)訴訟費用應隨案移送。這樣做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有利於公眾監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續。如:填寫《移送案件交接登記表》等。
(5)對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應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時間,從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訴訟費用齊備之日起計算。
案件在司法機關受理後的審查期間,被告是有權利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請求的,若是其超過了時限才向司法機關提出,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此時該請求一般都會被漠視。對於那些需要移交的案件,司法機關需要把自己經手的所有證據都進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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