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指的是什麼
一、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解決共同管轄中管轄衝突的法律規定,也是管轄制度中選擇管轄的根據。所謂選擇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即共同管轄是從法院行使管轄權角度出發的,選擇管轄是從當事人行使起訴權角度出發的。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基礎和前提條件,選擇管轄是對共同管轄的落實和實現。二者都是對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法律規定適用的進一步落實和補充。
二、管轄恆定原則指的是什麼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許可權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
管轄恆定原則指的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導致了訴訟標的額度增大,使得訴訟標的額超過了受理法院的管轄許可權的,如果出現了該情況的話,一般是不會允以進行變動的。
-
行政執法立案程式和條件有哪些?
一、立案的條件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文來看,立案的條件,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裡筆者認為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
-
民事案件再審期限為多久
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是適用的兩審終審制,也就意味著二審就是終審判決,一經做出就是會生效的。不過,如果確認二審判決或裁定結果有錯誤的話,那也是可以申請再審,也就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而對於再審也是有期限要求,那民事案件再審期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
-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在日常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所涉案件沒有管轄權,是可以在十日內,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那麼,如果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麼辦,當事人能否上訴,如何書寫上訴狀文字,本站整理相關知識後,為大家作詳細介紹。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上訴狀範本上訴人(原審被...
-
提起民事訴訟怎樣寫訴狀?
一、提起民事訴訟怎樣寫訴狀?(1)標題。單列一行在正中寫“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訴狀”。(2)訴訟參與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如原告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則需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