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由誰監護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後由誰做監護人呢?
在設定監護人時,實際上是有順序的。只有在前一順序的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明顯對監護人不利時,法院才依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後一順序範圍內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擇優確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經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
(l)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上述單位、組織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也適用這一規定。
2、法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l)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
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為其他民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蔘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上文對《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由誰監護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未成年人如果父母雙亡,一般由其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哥哥姐姐監護。監護人需要保證被監護人健康快樂的成長,負起監護責任。如果監護人不願意負責,被監護人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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