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成年監護制度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一、《民法典》成年監護制度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成年人中也存在著因身體或心理等方面存在障礙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然人,與其他成年人不同,其在行為能力方面所存在一定缺陷,同樣受到監護制度的保護。
我國的成年監護制度主要有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兩種方式。
法定監護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直接確定監護人的範圍及順序,由這部分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是指年滿十八週歲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意思能力時,依本人的意願選任意定監護人,並與之訂立委託監護合同,由本人將自己監護事務的全部或部分醫療、護理、僱傭、消費、住房等委託於受任人即監護人,並授予其必要的代理許可權。意定監護作為成年監護制度中的特有制度,其形成的監護關係是通過監護合同形式確立下來的,通常是合同委託方即監護關係中的被監護人在其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下與受託方即監護關係中的監護人進行約定,在自己年紀逐漸變大、判斷能力下降、精神狀態不佳等情況下,其無法妥善處理自己的事務而交由監護人處理,監護人應按照之前的約定,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處理相關事務,並不得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這一制度是在監護情形未產生時所做出的防範於未然的安排,委託方可以在自己具有完全意思能力的情況下,選擇自己信任的受託方,前瞻性安排自己的各項事務。意定監護賦予了被監護人自由選擇監護人的權利,更加符合尊重當事人意願的要求。
二、監護人的責任都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由此可見,成人監護制度的適用物件就是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的成年人,其他的正常的成年人,在年滿18週歲之後就不適用於監護制度了。成年監護制度也很好理解,像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一般情況下就是其父母,但是,父母去世之後,有些精神病人就失去了監護人,法律上對此也沒有什麼特別好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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