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指定代理有哪些規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的規定代理人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1、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2、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二、成為代理人的資格有哪些?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1、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範圍、期限等;
2、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3、代理人依其代理物件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稅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首先需要被代理人的書面授權,並有簽字蓋章的才會生效。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做任何違法亂紀的事,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不採制止,一經發現雙方都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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