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法典一百八十七條的解釋內容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那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了什麼內容呢,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對於民法典一百八十七條的解釋內容有哪些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是對非衝突性責任競合和民事責任優先權保障的規定。
法規競合,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數個法律或者數個法律條文,在法律適用時,選擇適用該行為觸犯的某一個法律條文同時排除其他法律條文適用,或者同時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的法律適用規則。其構成要件須為兩個,分別為“同一行為”與“多個法律條文”。
責任競合是法規競合,是法規競合的具體表現形式。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法規競合分為兩種:
1、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的法規競合,如前條規定的違約責任與民事責任競合;
2、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競合。後一種競合為非衝突性競合,數個法律規範可以同時適用,根據不同法律規範產生的數個法律後果並行不悖,可以共存。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競合,後果是“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形成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競合時,一個違法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並不影響其民事責任的承擔。受害人一方主張有關機關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不妨害受害人向違法行為人主張追究民事責任。
非衝突性法規競合發生,產生民事主體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優先權保障。由於對侵權行為有可能由刑法、行政法、侵權法等不同部門法進行規範,因此,形成了刑法、行政法、民法的法律規範競合,性質屬於非衝突性法規競合。侵權人因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要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由於不同部門法律規範的競合屬於非衝突性競合,因此可以同時適用。例如,侵權人因同一個違法行為,既要承擔罰金、沒收財產的刑事責任,或者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責任,又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發生財產性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競合,應當同時承擔。賦予請求權人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優先權,則該請求權的地位就優先於罰款、沒收財產的刑事責任或者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責任,使民事主體的權利救濟得到更有力的保障。這就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優先於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優先權保障賴以產生的法理基礎。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責任。
而很多時候也需要民眾自己的理解,同時,也需要民眾自覺地遵守和履行民法總則中的要求。在現實生活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旦發生民事糾紛或類似的案件,希望民事主體能主動進行律師諮詢或尋找律師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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