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6條的內容應該如何進行理解?
在當代這個社會,民法對於我們來說確實是很熟悉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民法,也經常性的適用民法,對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來說,是我國立法的一大立法亮點,很多人都想要充分的瞭解一下《民法典》16條的內容應該如何進行理解?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民法典》第16條的內容
1、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解讀: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正常情況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但是《民法典》第十六條之規定,則屬於對民事權利能力的擬製,即規定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因此,首先需要確定本案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十六條適用的情形。上述法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本案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案的賠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民法典》第16條的內容的理解
1、【理解1】以法律的形式對胎兒是否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予以確認。
《民法典》作為我國的民法典,從法律位階的角度上看,屬於法律層面,其法律效力最高。以法律的形式將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予以確定,體現出法律的權威性。
2、【理解2】“視為”一詞表明胎兒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能力。
視為在常用語中的解釋是將一個事物看作是另一個事物。這也就意味著,在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上,法律是否定的,只是在特定條件下,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將沒有出生的胎兒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個體。
3、【理解3】重點是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從法律條文字身看,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行為都是讓胎兒純獲利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胎兒在作為純獲利的受益物件時,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當新形式的純獲利行為出現時,根據這一條做出擴大解釋,最終胎兒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
4、【理解4】強調胎兒必須是“活的”。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消於死亡,也就是說,民事權利能力的存續時間是人自生到死的時間,所以,“活著”是民事權利能力存在的前提,如果連“活著”這個條件都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根本就不存在。這一點不僅適用於胎兒,還適用於一般自然人。
這個條款涉及到胎兒的民事權利,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是,胎兒的民事權利只有在接受贈與以及繼承遺產方面是存在的,其他方面我國的法律暫時還是沒有規定的。最後,還是想要提醒大家的是,考慮問題需要嚴格的依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是底線。
-
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在我們國家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中,民事訴訟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部分。在遇有民事糾紛的時候,越來越多的公民選擇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時民訴法的作用就凸顯無疑。在民事訴訟法的執行實施中,民訴法的基本原則就扮演者重中之重的角色,指導著民訴法的實施。那...
-
自然人按照民法總則規定應當依法行使哪些權利?
民法典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應用非常廣泛。而今年新出臺的新民法典當中又增添了許多富有人性化的規定。民法典規定了我們進行民事活動基本原則和權利,那麼自然人按照民法典規定應當依法行使哪些權力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自然人按照民法典規定應當依法行使...
-
民法總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是不對等的,可是我們只有具備了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後才具備參加有些民事活動的資格。如果年齡和智力都有問題,那民事行為能力實際上肯定就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其實現在可能還有很多人都根本就不瞭解民法總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什麼...
-
民法總則法人具有民事權?
在我國每一位公民都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僅個人法律給予權利,一個組織、一個企業公司也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而一個公司並不是某個人所以叫做法人,在民法典中有對法人權利的詳細規定,那民法典法人具有民事權嗎?下面小編歸納詳細介紹。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