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侵權責任規定有哪些內容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侵權責任規定有哪些內容
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包括“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兩種。特殊侵權責任不像一般侵權責任那樣具有侵權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前提。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即,行為人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對受害人的侵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飼養烈性犬,狗不屬於民事義務主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由有過錯的飼養這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者飼養烈性犬,應當盡到注意義務,以免飼養動物對他人身體、健康及他人財產造成損失,否則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動物飼養者承擔這一責任。
主要內容
《民法典》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包括: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產品質量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承擔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在網路上大肆發表自己的言論,認為反正沒有人認識,也不會造成什麼影響。實際上,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了侵權行為。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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