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連帶責任規定有哪些?
在我國大量存在著債權債務關係。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為了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擔保可以是以實物的方式抵押,也可以由擔保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為債務人清償債務。那連帶責任規定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總則關於連帶責任規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連帶責任的型別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法律是支援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人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在擔保合同中,連帶責任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除了擔保行為之外,許多情況都會涉及到連帶責任的承擔,如網路服務商由於未採取必要措施導致其使用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網路服務商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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