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1、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2、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3、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4、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絡;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三、民事責任在哪些條件下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禍等。
2、正當防衛。即為了保護國家、集體、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的侵害,對侵害人進行必要限度的反擊行為。
3、緊急避險。即在發生了某種緊急危險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而不得不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見自力救助)。
綜上所述,公民作為民事主體,在日常生活中要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很多,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原狀、支付違約金及消除影響等。如果兩人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應該按照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無法確定責任的,應當平均分配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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