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準合同有什麼規定?
在《民法典(草案)》中,《民法典》合同編共29章,526條,佔條文總數的五分之二以上。新增6章98條。在內容上,完善了合同編體系和債法規則,增加了電子合同簽訂履行規則,新增預約合同、懸賞廣告、情勢變更、合同的保全、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完善了格式條款、利益等第三人合同,刪除了與民法典總則重複的撤銷合同、無效合同、代理、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等。
《民法典》合同編第三分編命名為“準合同”,合同編的體系變為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三部分。準合同是帶有先決條件的合同。該先決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條件。如:許可證落實問題、外匯籌集、待律師審查或者待最終正式文字的列印、正式簽字(相對草簽而言)等。準合同與合同從形式上無根本區別,內容格式均一樣,只是有時定為草本或正式本之別。但從法律上說,有根本的區別。準合同可以在先決條件喪失時自動失敗,而無需承擔任何損失責任;而合同則必須執行,否則叫"違約"。
《民法典》準合同部分,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兩類準合同。《民法典》第三分編準合同原文如下: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並且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任。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更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時,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獲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獲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獲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準合同”來源於羅馬法。從法律繼受的角度看,“準”的含義便是,當事人不存在合同關係,主觀上無意達成合意,但因為某些事實的發生,為此法律設定了權利義務關係以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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