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財產無主物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財產無主物的有關規定
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可以分為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而關於無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二、無主物的包括哪些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1、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2、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三、對於無主物的歸屬界定是什麼
(一)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可以分為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而關於無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而正是由於法律中對於具體無主物是否特別規定中存在的歧義,導致了無主物的確定以及其歸屬問題一直十分的棘手。
(二)我國現行法無論是實體法抑或程式法,一旦開啟無主財產的認定程式,法院會按特別程式,在認定財產無主後,作出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判決,但使公權力主體成為無主財產的當然所有者。縱觀歷代律法,不論是西周時期的大者歸公,小者庶民私之,抑或清代律法側重對先佔人的保護,都體現了有條件的肯認先佔取得。遺憾的是,新中國成立後,此歷史脈絡未得到延續,在其成立初期八個所有權編版本中,無一例外地認為無主財產歸國家,顯然此乃立法者有意為之。
在確認無主物歸屬前,涉及無主物認定問題,在此著實存在一個難題,即無主物與遺失物區別問題,鑑於在外觀上對二者進行分辨存在困難,使無主物歸屬之確定成為技術難題。鑑於此,可以按照一般社會觀念進行認定,如按生活常理使用價值不大的物認定為無主物。若按社會一般觀念較難區分,先將其作遺失物的推定,再按特別程式判決為無主物。此外,對公告期滿而無人認領的隱藏物(埋藏物)、遺失物、漂流物以及無人承繼的遺產而言,一味地由公權力主體成為當然所有權人,無論從理論抑或實踐層面,皆無合理的論據。首先,從法理角度而言,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公權力主體取得所有權卻未負有任何義務,不合法理。從國家角度而言,國家為管理無主物而設定諸多的機構,耗資甚是巨大,但收益不盡如人意。對先佔者(包括拾荒者)而言,不承認先佔作為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將導致無人甘願承受被控訴侵權的風險實施先佔行為,此乃社會資源浪費,自不待言。從現實層面觀之,將無主物一律歸公權力主體所有,那麼現實生活中的採野花、釣魚等行為皆是對公共財物的侵佔。足見,現行法的規定不僅與生活習慣不符,亦對公共利益無益,此外國家不可能成立專門機構對慣常行為進行阻止並代替拾荒者的工作。可見,按現行法一律將無主物歸入國庫實屬無益。
無主物就是沒有主人的物品,一般都是比較難以確認歸屬的,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很有可能導致糾紛和爭執,但是隻要有的法律規定,就可以依照法律來判定無主物的歸屬,也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糾紛的發生,因此大家可以瞭解下有關的法律內容,對自己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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