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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詐騙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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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詐騙行為人
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麼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於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在這裡筆者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後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已被事故處理機關採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