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內容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有: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就應該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利,獲得賠償。還有就是,以上也說了一些侵權人承擔責任的一些方式。我國是民主社會,法律的出臺就應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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