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簡單來說刑事犯罪的構成特徵,其實也就是此罪的構成要件內容,一般在對相關行為作出認定的時候,就需要充分考慮到法律中關於此罪的構成要件內容。那對於交通肇事罪這種比較常見的犯罪來說,大家知道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徵是怎樣的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只有交通肇事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犯罪構
交通肇事罪的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這裡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運輸,不包括鐵路和空中的交通運輸,因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分別對鐵路職工和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和重大飛行事故作了專門規定。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2、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包括違反有關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等規定。
例如,汽車司機不準酒後開車,不準把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不準超速、超寬、超載行車,不準強行超車;火車司機在駕駛火車時必須認真瞭望,通過道口要鳴笛示警,扳道員必須按時扳道岔,訊號員必須發準信號,排程員必須調對路線等,船長不得擅離職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須正確操作,不得偏離航線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如汽車、電車、火車的司機,輪船上的船長、大副、二副、引水員、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運輸 員,如非司機開汽車、電車、以及騎摩托車、騎自行車、趕馬車的,在從事運輸工作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如酒後開車、強行超開、超速行駛等。但他對於發生交通肇事的嚴重後果則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沒有預見可能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交通肇事的嚴重後果;如果出於故意,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構成其他犯罪了。
二、交通肇事罪有哪些加重情節?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標準,應從這兩方面來確定:
1、以傷亡人數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屬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個標準雖然具體、明瞭,但對一次事故造成重傷人數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傷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參照這一規定處理時,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顯然量刑過輕,與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不符。
因此,筆者建議,將交通肇事罪情節標準中的傷亡人數修改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的,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樣規定就與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銜接和協調起來,以體現執法的嚴肅性。
2、以財產損失數額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
“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是客觀上造成的損害還是不能賠償的數額。犯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這種社會危害性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客觀危害性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質的損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該罪所要求的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就可成立該罪。
無論行為人對此客觀損害有無賠償能力都不影響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成立本罪。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對於交通肇事行為,其實也需要達到了一定的標準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否則的話,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進行處理,最多在給予肇事者交通行政方面的處罰。至於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徵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從四個方面為大家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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