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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的後果包括什麼?

一、撤銷仲裁裁決的後果包括什麼?

撤銷仲裁裁決的後果包括什麼?

一方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停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裁定終止執行。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停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裁定終止執行。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所謂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指對符合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經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仲裁法》中設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這種程式監督機制,對確保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了國內和涉外民商案件兩種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實際司法工作中,要努力摸索和完善怎麼正確合理審理此類案件的程式,應分國內和涉外案件兩種情形,充分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避免只聽申請人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