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有案底嗎?
一、附條件不起訴有案底嗎?
沒有,附條件不起訴是沒有案底的,附條件不起訴是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自然沒有犯罪,案底指的是犯罪記錄。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不起訴決定的,會有一定的考驗期,如果被考驗有在考驗期內實施犯罪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就屬於前科。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並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2、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三、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審查起訴的期間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或者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十五日。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附條件不起訴是沒有案底的,不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犯罪的事實清晰,案件的證據充分,可以由公安機構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通過檢察院的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若是不符合起訴條件,需要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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