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遇到糾紛解決不了怎麼辦
一、拆遷遇到糾紛解決不了怎麼辦
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釋出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後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徵地拆遷糾紛原因包括哪些
1、徵收程式存在違法現象,徵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徵收程式,或是存在不張貼徵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徵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4、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後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後續糾紛發生。
日常生活中常常會看到拆遷糾紛,比如說因為補償安置的標準沒有按照規定來制定發生糾紛,或者是在徵收的程式存在違法的現象而產生的糾紛,當發生糾紛的時候,行為人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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