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生效法院起訴的規定是什麼?
一、仲裁裁決生效法院起訴的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後如果是勞動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是經濟糾紛是不能起訴的,當事人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不服裁決的申請,當事人過期不起訴,裁決生效。
勞動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一般情況下不能再向法院起訴。若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和法院訴訟是相互排斥的。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之後,當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案子經仲裁審理以後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這就是仲裁製度中的“一裁終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裁決,對方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間性質的,所以當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另外,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也是由有關法院,即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裁定執行的。
二、仲裁裁決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四大類,現分述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絡,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衝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這種情況需要區分仲裁的種類,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的仲裁案件,適用的管轄規定是不同的,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普通管轄,共同管轄,級別管轄以及特別管轄,對船舶進行仲裁決定時,適用的是特別管轄規定,需要有船舶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下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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