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一、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民事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至三年。
2、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3、考慮到如果權利人知悉權利受到損害較晚,以致訴訟時效過分延遲地不能完成,會影響到制度的穩定性和宗旨。極端情況下,可能發生從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出現到權利人知道這一事實,超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因此,有必要配套規定客觀主義起算點的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加以限制。應當指出,這種最長權利保護期間並非一種獨立的期間型別,是制度設計上的一種補足,在性質上是不變期間,本條將最長權利保護期規定為20年。如果20年期間仍不夠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在我國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需要滿足什麼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三、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什麼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139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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