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復法院判決是否可行政複議?
一、不復法院判決是否可行政複議?
是不可以的,法律裁決不是行政行為,當然不能行政複議。
對法院判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依法可提起上訴和再審程式。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二、申請行政複議要多久能知道結果?
行政複議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分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一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受理;
第二種是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三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屬於該機構受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構申請。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三、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制度的聯絡和區別有什麼?
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物件;都是國家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救濟手段;當事人型別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相對人,被告或被申請人必須是行政主體,第三人基本類似);兩者在程式銜接上還有著密切的聯絡(複議前置、選擇複議、終局複議)。
不服判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二審,是不使用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後,會在5日內下發通知。對於符合行政複議申請的,予以處理;對於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的,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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