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行政判決的送達方式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定,對於送達的方式有:
(1)直接送達
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並在送達回證的備註欄內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係;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理人或書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上述有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等其他單位人員到場,對送達情況和過程予以見證,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拒絕簽收或蓋章的,按照上述程式適用留置送達。
(3)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採用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應通過國家法定郵政部門,採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並將郵寄回執留存放入檔案。
(4)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取上述方式均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自公告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行政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時應按照以下順序採取不同的送達方式:首先採用直接送達,當直接送達不能達到目的時才可以採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不成,才可以採用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不成,才可以採用公告送達。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判決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一般需要根據案件當事人的情況來選擇,只要送達成功同時也沒有依法的上訴,那麼此判決書就會生效,但對地二審案件的判決,只要判決書下達之日起就會生效,這一般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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