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處罰決定送達方式有哪些?
一、對於處罰決定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這是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日即視為送達。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限有哪些?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綜合上面所說的,處罰決定出來了之後,就需要由執法人員利用合適的方式進行送達,只要到達了當事人的手裡,那麼就要按規定履行自己的責任,所以,如果在收到處罰決定之後而不執行的話,那麼就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嚴重者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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