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強行扣押東西怎麼處理?
一、房東強行扣押東西怎麼處理?
房東強行扣押東西可以通過報警等相關方式處理。因為這種行為違法,有可能涉嫌侵佔罪。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是指行為人將自己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非法轉為己有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房租到期後對方不搬出來怎麼辦?
房子出租的過程中有時會遇到這樣不講理的租客,建議通過以下幾個途徑解決:
1、先協商,講清楚自己的道理和難處;
2、一次不成可以多找幾次,告訴也不想把事情弄得太僵;
3、如果上述辦法不起作用,就通知物業管理處停水斷電;
4、最後一個辦法,報警、強制騰房。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租賃房屋居住時需要和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應當立即辦理房屋。房東是不能強行扣押財產的,否則,此種情況將會構成違法行為,對於被扣押財產的房客來說,可以選擇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直接和對方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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