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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有幾種

一、訴訟中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有幾種

訴訟中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有幾種

授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即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查閱卷宗材料,申請回避,進行陳述,到庭辯護,審查證據等。

另一種情況是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由於這些行為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緊密相關,這時當事人就必須作出相應的特別授權。

二、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做委託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託的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並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近親屬為法定近親屬,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民法總則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普通人。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委託訴訟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授權的律師。不過也要注意,如果是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是不能擔任他人的訴訟代理人,不管是法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