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嗎?
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嗎?
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本條是關於被害人等有關人員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本條分為兩款。
第一款是關於被害人等有關人員自何時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下列人員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所以規定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主要是考慮在公訴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已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可由其近親屬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規定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是考慮一些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一些權利,包括訴訟權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本款規定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時間有兩種情況:
一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就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是自訴案件可以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自訴人在起訴前委託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
本條中所說的;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被害人等的委託,參加刑事訴訟,代被害人等被代理人行使部分訴訟權利的訴訟參與人。他所行使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由被害人等被代理人享有並授權他代行的訴訟權利,在被害人等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之外訴訟代理人不享有其他訴訟權利。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時,不得違背被代理人的意願。
第二款是關於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何期限內告知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等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等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按照本法有關規定,三日期限自收到案件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等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本款規定的;告知;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義務,被害人、自訴人等也根據本款規定因而享有被告知權,不告知或逾期告知等違反本款規定的行為,屬於違背訴訟程式的行為,也是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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