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可以作為證人嗎?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本人不便處理案件,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親屬、社群工作者和律師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代理人。而證據是法院最終做出裁決的主要依據,包括證人證言等。那麼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可以作為證人嗎?下面本站小編簡單給大家分析下有關知識。
一、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可以作為證人嗎?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根據該條規定,證人就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提供證言的人。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無論是現行民事訴訟法還是證據規則,都沒有明令禁止訴訟代理人同時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因此,在法律未加禁止的情形下,不能直接否定訴訟代理人出具證人證言的權利。
2、訴訟代理人同時作為證人所出具的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應當由對方當事人行使處分權。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處分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特點之一是便於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既強調公正也強調效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該條規定明確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證據效力的處分權。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通過上文,大家應該對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可以作為證人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代理人不可以作為證人。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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