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對哪些情形的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一、民事訴訟中對哪些情形的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解決民事爭議的四種途徑
在現實生活中,民事主體間發生矛盾和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
第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第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第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
當然,究意採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對民事糾紛的處理主要的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而無論如何就民事糾紛來講,並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也就不會坐牢。不過也要注意,對於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若是當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話,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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