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的條件規定是什麼?
一、申請再審的條件最新規定是什麼?
申請再審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
(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3)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只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或原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其他案件的當事人,只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8、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臺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 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申請再審需要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不合適;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經履行完畢;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提供證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再審。出現上述的情況都不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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