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再審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哪些可以申請再審,哪些不可以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16章審判監督程式規定的不太明確,不過,從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可歸納出以下幾種情形的判決、裁定不可以申請再審:
(一)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判決,不可以申請再審。但是解除婚姻關係判決中,如果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據民訴法第16章規定的程式,申請再審。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許申請再審。但是有四種類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和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這四種類型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三)通過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執行程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請再審。
(四)對再審判決不服,是否可以申請再審,司法實踐中一般區分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再審維持原審判決,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審申請。但是如果再審判決是原審法院作出的,則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另一種情況是再審改判,不服改判結果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如果再審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當事人就沒有了再審的機會。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在我國三大訴訟中,其實都是有再審的情況,只不過說因為每個型別的案件情況不同,因此就導致申請再審的條件要求不同。而在申請再審的時候,不一定就會被受理,這點還請注意。若需要幫助,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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