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犯罪怎麼辦?
一、民事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犯罪怎麼辦?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本案中,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已經明確說明本案執行標的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款項,執行法院以此為由中止執行本案,程式合法。法律規定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中止執行,複議人認為不應中止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援,其複議請求應依法駁回。”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其權屬情況,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依法處理。
經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
二、被執行人如果財產不足以支付怎麼辦?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所以如果在民事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還涉嫌其他的犯罪,那麼對於該執行的規定,就應當駁回起訴或者是中止執行,但是這個執行並不是就完全結束,而是要將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相關材料移送至公檢法機關進行再度的審查,然後最終做出最後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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