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格被告的立案後被駁回能否再次起訴
一、不適格被告的立案後被駁回能否再次起訴?
雖然法律規定是可以再次起訴,但是,如果仍然是起訴主體不適格的被告,還會被駁回起訴。
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
事實上,原告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被告是否適格是法院審查的問題。原告所訴物件存在,即可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其訴訟主體地位當無異議。至於該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權者或義務人,應與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一起,作為實體審理和實體判決所要解決的問題。
只要原告明確“本案”即受害或受損事實與被告有關,在立案時,無需理解為被告必須是民事責任或履行義務的承受者。如果送達的住址內確有被告此人,但現有證據證明此人與原告無民事法律關係,不應該是本案被告;或者雙方雖存在民事法律關係,但雙方約定的履行義務的條件尚未成就等。這就存在著原告堅持認為此人就是“明確的被告”,也有“具體的事實、理由”等判斷,和法院認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等判斷的矛盾衝突。
此時法院的判斷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訴權的基礎上並依據相關實體法規定作出的,故應作實體處理。只要被告不是實體法律關係中義務承擔者,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原告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在起訴程式中如果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則其處理一般是法院不進行受理,而在立案受理後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告知原告後,原告可以撤回起訴,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因此對於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情況,需要根據案件受理與否進行後續處理,從而保障司法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在訴訟的法律程式中,如果發現了原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一般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要是在立案後才發生了原被告不適格的,對於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可以讓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要是被告的主體不適格的,就會被駁回起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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