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案時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檢察機關辦理案件規定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六條規定:
1、舉報線索必須統一管理,個人不得私自處理,更不得瞞案不報、壓案不查。
2、立案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的案件管轄、立案條件和程式;撤銷案件,必須嚴格審批手續,不得違反規定立案、撤案。
3、審查逮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堅決防止該捕不捕、打擊不力;公安機關認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要求複議的,必須更換承辦人予以複議。
4、變更、撤銷逮捕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不得隨意、私自變更、撤銷逮捕措施。
5、審查起訴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得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要求複議的,必須更換承辦人予以複議。
6、辦理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依法進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訴人,不得私自處理申訴案件。
二、檢察院辦案的時限
1、拘留及批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2、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機關辦案過程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式來進行,這些程式在法律規定中都有嚴格的期限限制,檢察機關辦案時限規定,對於在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對於被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必要時候可以做適當的延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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