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止審理情形具體有幾種
一、民事訴訟中止審理情形具體有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情形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大訴訟中,其實都是存在中止審理的情形。但是因為訴訟型別不一樣,相關法律中對中止審理的條件要求往往也存在差異。在民事訴訟中,要是當事人一方在訴訟過程中因為一些其他情況,導致其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的,這種情況下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自然是不合理的,於是在並沒有確定這一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法官可以裁定中止對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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