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是結案嗎?
一、檢察院不起訴是結案嗎?
檢察院不起訴不一定是結案了。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表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之後有新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當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並不是代表完全不用承擔其他責任,如果涉及行政違法,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造成他人損失等,還要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
1、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需要將不起訴的決定告知案件的別害人,被害人如果對不起訴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對於存疑不起訴的情形,後期檢察院還有在起訴的可能
相關法律規定: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製定的不起訴決定書之中都有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程式碼、所在地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一般來說,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之後,並不能立即就結案,還需要追究案件當事人的行政、民事責任。如果不起訴的案件有受害人,那麼受害者若是對不起訴的決定不服,這些受害者可以選擇向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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